中國醫藥大學教師聘任及升等研究部分最低標準

一、
主論文為送審人送出RPI統計表(研究成果A、B表)之年月往前推5年且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在SCI、SSCI、AHCI、TSSCI、THCI、EI等相關領域之期刊論文、專利或技術移轉;屬通識人文藝術教師發表在有審稿制度之期刊或專書著作亦可採認。(主論文不得全為共同第一或共同通訊作者,且論文作者之國家名稱如為「China」或「Taiwan, China」者,該篇期刊論文將不予認列。)
前項專書著作應為已出版公開發行或經出版社出具證明將出版公開發行;但後者至遲應於院(中心)教評會辦理著作外審前出版公開發行。
選擇分流升等者,主論文規定依教師分流升等實施辦法辦理。

二、

送審代表著作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為正式期刊論文(original article or full article)。若有特殊情形,得簽請校教評會討論。
(二)與送審人任教科目性質相關。
(三)非為學位論文之一部分。但未曾以該學位論文送審或屬學位論文延續性研究者,經送審人主動提出說明,並經專業審查認定代表著作具相當程度創新者,不在此限。
(四)升等代表著作必須在author-affiliation註明本校為其服務單位,新聘教師不在此限。

三、
主論文篇數至少應符合下列標準5
主論文篇數至少應符合下列標準5

 
102年8月1日起教師新聘及升等標準
102年7月31日前已聘任教師升等標準
99年8月1日前已聘任且尚未完成升等之講師及助理教授4
教授
5篇(分流升等-教學型)
9篇(分流升等-並重型)
15篇(分流升等-研究型)
6篇
5篇(分流升等-教學型)
9篇(分流升等-並重型)
15篇(分流升等-研究型)
 
副教授
6篇
4篇(分流升等-教學型)
5篇
4篇
助理教授
新聘標準:
國外大學1及頂尖大學畢業之新進教師,博士後年資或論文數≧12;其餘新進教師,博士後年資加論文數≧4,且任一項不得為零(非校院互聘兼任臨床醫師可以論文數≧4聘任)。
4篇
(學位論文可折抵1篇)3
3篇
(學位論文可折抵1篇)3
升等標準:
4篇(學位論文可折抵1篇)3
3篇(分流升等-教學型)
 
 
講師
2篇(學位論文可折抵1篇)3
 
 
 
若申請者曾獲本校校級教學優良教師、校級績優導師、3年內主持教學卓越計畫總金額達2000萬元以上,或為本校之教師且專勤服務於本校醫療體系之臨床醫事人員(研究人員除外)滿2年,未有不良事蹟者(惟新進人員其以往服務績效由校教評會組成評核小組評議),其主論文篇數得酌減,酌減後篇數如下:
 
102年8月1日起教師新聘及升等標準
102年7月31日前已聘任教師升等標準
99年8月1日前已聘任且尚未完成升等之講師及助理教授4
教授
5篇(分流升等-教學型)
8篇(分流升等-並重型)
15篇(分流升等-研究型)
5篇
5篇(分流升等-教學型)
8篇(分流升等-並重型)
15篇(分流升等-研究型)
 
副教授
5篇
4篇(分流升等-教學型)
4篇
3篇
助理教授
新聘標準:
國外大學1及頂尖大學畢業之新進教師,博士後年資或論文數≧12;其餘新進教師,博士後年資加論文數≧3,且任一項不得為零(校院互聘臨床醫師可以主治醫師年資計算)。
3篇(學位論文可折抵1篇)3
2篇(學位論文可折抵1篇)3
升等標準:
3篇(學位論文可折抵1篇) 3
3篇(分流升等-教學型)
 
 
講師
2篇(學位論文可折抵1篇) 3
 
 
註:
1.上海交大排名世界前200大之國外大學。
2.新進教師須於聘任後二年內發表主論文1篇,四年內累計3篇,六年內累計6篇(主論文須符合第一條之規定),未完成論文發表篇數要求,則不予續聘。
3.屬文憑送審者,其學位論文若係集結數篇符合第一點規定之期刊論文而成,則採計主論文篇數時不得重複併計(即學位論文不得再折抵1篇)。
4.99年8月1日前已聘任且尚未完成升等之講師及助理教授,可沿用舊制升等,升等完成後,下次升等應依新制。
102年7月31日前已聘任且尚未完成升等之敎師,可沿用舊制升等,升等完成後,下次升等應依新制。

5.特殊個案簽請核可後,不受此限。

四、
教師升等除上述規定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屬科技部生物處及工程處等相關學門教師,應符合下列規定:

 
RPI
篇數
教授(分流升等-並重型)
75
9
教授(分流升等-研究型)
>100
9
副教授
85
6
助理教授
95
4
 
 
若申請者曾獲本校校級教學優良教師、校級績優導師、3年內主持教學卓越計畫總金額達2000萬元以上,或為本校之教師且專勤服務於本校醫療體系滿2年,未有不良事蹟者(惟新進人員其以往服務績效由校教評會組成評核小組評議),其RPI標準酌減。
 
RPI
篇數
教授(分流升等-並重型)
70
8
教授(分流升等-研究型)
>100
9
副教授
80
5
助理教授
90
3
 
備註:
1、研究表現指數(RPI)之計算篇數,除教授(分流升等-研究型)係以9篇進行計算外,其他職級以升等所需論文篇數計算。
2、論文之Impact Factor與學門排名以申請升等當年資料為主。
 
(二)屬管理學門醫務管理及衛生行政與護理、運動醫學、心理學類教師
教授:其中至少2篇為SCI、SSCI,其他為TSSCI、專利或技術移轉
副教授:其中至少1篇為SCI、SSCI,其他為TSSCI、專利或技術移轉
助理教授:發表於SCI、SSCI、TSSCI、專利或技術移轉
(三)屬通識人文藝術及中醫醫經醫史類教師
1. 申請者適用本款升等之資格,須先由研發處組成專家會議認定,同時審查教師所送之申請資料符合本標準之規範。
2. 主論文須發表在有審稿制度之期刊(SCISSCIAHCITSSCITHCIEI)或專書著作專利或技術移轉受邀寫之國際流通學術書籍內之章節,持有受邀寫證明且曾被SCI/SSCI期刊引用者(自行引用者不計),等同1篇主論文為原則,特殊情況者得另案專簽。
3. 前目所稱有審稿制度之專書著作係指:
(1)獲頒「中央研究院人文及社會科學學術性專書獎」或由世界著名出版社經嚴格審查程序後出版者(出版社表單見附表一),著作1本以論文5篇計算。
(2)依「科技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中心補助期刊審查專書書稿作業要點」審查,著作1本以論文3篇計算。
(3)經公開出版發行之學術專書,著作1本以論文2篇計算。
(四)各學門教師之專利或技術移轉加權分數(依科技部2010/11/17修正公佈)計算如下表:
No
類別
加權分數
(C)
(J)
(A)
1
國內新型或新式樣專利
15
1
1
2
國外新型或新式樣專利
20
1
1
3
國內發明專利
40
1
1
4
國外發明專利
50
1
1
5
技轉金台幣20萬元以下之技術移轉
50
1
1
6
技轉金台幣20-50 萬元(含20萬元)之技術移轉
60
1
1
7
技轉金台幣50~100 萬元(含50萬元)之技術移轉
75
1
1
8
技轉金台幣100 萬元以上(含100 萬元)之技術移轉
90
1
1
註1
同一項發明獲多個國家(多處)專利者仍視為一件專利,選其最高之分數計分;已有發明之新型改良不視為另一件專利;專利且有技轉者採其一或較高之技轉分數計分,不能分為兩次計分。
註2
技轉金額以技轉合約所載為準,以同一專利或同一技術之技轉累計總金額計算。
註3
非真正技術移轉產生之技轉金,如研究計畫之先期技轉金等,不能視為上表所列之技轉金項目。
註4
同一專利或技術移轉之所有共同發明人或技術共同所有權人(立合約人)2人以內者各以本表所列加權分數100%計分,3人者各以本表所列加權分數之90%計分,4人者各以本表所列加權分數之80%計分,5人或5人以上者各以本表所列加權分數之70%計分。
五、
若申請者論文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身份發表其Impact Factor≧10.0,1篇可折抵主論文5篇;於該學門所有期刊前5%,1篇可折抵主論文2篇;於該學門所有期刊前1%或第一名期刊,1篇可折抵主論文3篇。論文之Impact Factor與學門排名以申請升等當年資料為準。
本校為延攬優秀教授來校服務,其研究表現經教師延攬小組評議通過者,可不受本標準之規範。
經審查核可後,教師升等前任一年以個人名義實質取得校外計畫經費1000萬以上得折抵論文1篇、3000萬以上折抵2篇、5000萬以上折抵3篇、1億以上則不受篇數限制;五年內以個人名義實質取得校外計畫經費累計3000萬以上折抵1篇、5000萬以上折抵2篇、1億5千萬以上則不受篇數限制。
因執行「人才加值,就業稱職(醫療資訊與管理領域)」計畫製作衛教影音之教師,得以教案折抵論文,惟僅限以教學型分流升等教授者方可申請,一教案限一人折抵,且教案須送校外專家評審。折抵之程序須簽請同意後,由學院、中心送校外專家學者評審,校教評會再依校外專家學者評審之意見及計畫規模等因素審議。
六、
屬於舊制講師者自96年8月1日起,其升等依本辦法審理。
七、
依第四點選定所屬學門領域辦理新聘或升等時,其日後教學及指導學生僅限該學門領域。
八、
專利應簽署「中國醫藥大學專利共同發明人聲明書」方可視為主論文1篇。
九、
本標準經校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後,陳請校長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